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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法院召开2023年度典型案例发布会
www.yt.mianyangpeace.gov.cn 】 【 2023-12-29 19:49:35 】 【 来源:盐亭长安网

  12月28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召开2023年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副院长马壮国主持,县人大、政协、企业代表及媒体受邀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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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上,通报了2023年典型案例,案例主要涵盖优化营商环境、人格权保护、物权纠纷、诉源治理等领域。这些案例,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对社会文明诚信、社会公序良俗、司法权威公信的确立具有重要的价值引领作用。

  

  下一步,盐亭法院将坚持以小案件展现大情怀,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坚定守护好民生保障的法治防线,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为法治盐亭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典型案例

  

  鞍山某冶金材料公司与盐亭某能源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鞍山某冶金材料公司与盐亭某能源开发公司签订《高压变频EMC节能服务合同》,约定由鞍山某冶金材料公司为盐亭某能源开发公司项目进行高压变频器专项节能服务。鞍山某冶金材料公司按约定进行安装、调试,并验收正常。经计算,盐亭某能源开发公司应付节能款583.73万元,已付款316.6万元,未付款267.13万元。鞍山某冶金材料公司起诉,并申请对盐亭某能源开发公司银行账户限额400万元进行诉讼保全。盐亭某能源开发公司以时值临近春节需要保障工人工资及生产经营运转为由,申请不冻结银行账户。法院加大法律释明,并告知双方所面临的困难,促成相互谅解,在盐亭某能源开发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鞍山某冶金材料公司同意推迟采取保全措施。后因双方仍存在争议,鞍山某冶金材料公司申请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保全,盐亭某能源开发公司以需要保持正常生产为由,申请将冻结银行账户存款变更为保全固定资产,由于鞍山某冶金材料公司对盐亭某能源开发公司已经产生不信任感,拒绝同意变更保全财产,法院充分调查了解到如果不解除部分企业生产经营运转流动资金,盐亭某能源开发公司将面临停产困境。

  

  【裁判结果】盐亭县人民法院在与鞍山某冶金材料公司充分沟通后,裁定保全盐亭某能源开发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其余部分查封固定资产,鞍山某冶金材料公司对此表示理解。案件经法院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后,盐亭某能源开发公司用继续经营获得的利润支付了判决确定的款项,鞍山某冶金材料公司申请解除了对盐亭某能源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本案的审理和保全,法院不是机械运用保全措施,而是充分考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况,如果不变更保全财产,将使盐亭某能源开发公司面临因无流动资金和发放工人工资企业无法经营困境,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与双方企业充分沟通,促使双方企业相互谅解,采用部分变更保全财产,给企业生存经营空间,用生产经营利润支付了盈余分配款,双方均获利。

  

  侯某与盐亭某小贷公司、陶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盐亭某小贷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陶某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御安街的某房屋,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将该房屋予以查封。随后,盐亭某小贷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勾某向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689150元,并陶某、盐亭县某液化厂、盐亭县某石油制品经营部、陶某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勾某、陶某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并以案涉房屋作为抵押,盐亭县某液化厂、某石油制品经营部、陶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因勾某、陶某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盐亭某小贷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侯某因房屋权属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后,侯某向涪城区法院起诉陶某,请求确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涪城区法院裁定移送三台县法院进行处理。三台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侯某与陶某达成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该判决已生效。盐亭某小贷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拍卖案涉房屋。侯某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该请求被驳回后,侯某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结果】盐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某的异议不成立,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即使案外人已实际占有房屋,但占有时间、过户登记均不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杜某与任某隐私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杜某与任某因劳务纠纷经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令任某支付杜某劳务报酬6300元。因任某未主动向杜某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杜某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后,双方多次沟通付款未果后,任某则将制作的《老赖公示公告》在某村委会公示栏、小学、卫生院、加油站进行张贴。《老赖公示公告》载明内容包含了杜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执行法院、立案时间、执行标的和履行金额、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等相关情况。任某张贴《老赖公示公告》后,杜某的朋友知悉公示公告张贴情况,并电话告知杜某。杜某查看后,对张贴的《老赖公示公告》进行拍照保留证据,并向盐亭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协调无果,双方亦多次电话沟通亦未果。杜某以任某张贴《老赖公示公告》侵犯其隐私权,造成极大精神压力为由,提起隐私权纠纷诉讼。

  

  【裁判结果】盐亭县人民法院认为任某张贴《老赖公示公告》有关内容侵犯了杜某隐私权,判决任某向杜某书面赔礼道歉(书面内容由法院审核),并在盐亭县某村委会公告栏张贴三天;若任某逾期不执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据杜某的申请选择一家省级发行的报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任某负担。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禁止任何人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张贴带有私人信息的公告,在当事人报警后仍未停止该行为,其行为构成对杜某隐私权的侵犯,裁判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更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出了回应,亮明了司法态度。

  

  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江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盐亭县某县乡道提升改造建设项目工程,并与案外人任某签订了《工程机械施工合同》,约定由任某承包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该项目中某路段的土石方挖掘、装载、碾压等施工内容。任某与江某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对合伙期限、出资额、盈余分配等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合作事项。任某、江某遂按施工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该工程因其他纠纷停工。江某于某日的晚上21时许找拖车及一名压路机驾驶员到施工工地上,采用电瓶碰压路机马达启动压路机的方式将一辆压路机拖走。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派出所报案,但因涉及经济纠纷未被受理后,遂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审理过程中,江某已将压路机返还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

  

  【裁判结果】经过一审、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判决江某赔偿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40000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关于自力救济新增自助行为这一制度,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但自助行为也并非没有限度,它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超出必要限度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犯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因颅内占位性病变,冒用其姐夫的社保卡、身份证到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并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5125.99元、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5534.51元,共计30460.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盐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在判决生效后退赔绵阳市医疗保障局人民币30460.5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利用社保卡或者医疗卡为亲人或他人买药的情形增多,虽然情理上可以表示同情,但法律上绝不能容忍。冒用他人社保卡或医保卡骗取的是国家财政钱款,也会鼓励更多的人不缴纳社保和医保,如此以来社保和医保制度便形同虚设,造成医保资金流失。案旨告诫社会大众,别轻易用亲属的社保卡、医保卡来治病、买药,这种行为本质上是骗取国家的钱,属诈骗行为。

  

  衡水某养护公司与绵阳某建材公司、陈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盐亭县新车站往梓江新城方向行驶,行驶至盐亭县石龙大道闸坝桥路段时,撞上桥墩驶入道路外与李某(雇佣驾驶员)停放在滨河路下穿遂道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桥墩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陈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某保险公司以已向投保人提交的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处加盖有绵阳某建材公司单位印章,并书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衡水某养护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保险公司等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盐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免责声明未尽到告知义务时,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判决某保险公司向衡水某养护公司赔偿3672元,陈某向衡水某养护公司赔偿营运损失168000元,绵阳某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履行应以能否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为原则,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可区别性”,即是否达到可区别于保险条款中其他条款并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免责条款”应单独成篇,投保人只有在阅读后才能进行投保,其提示方式应明显区别于保险条款中的其他条款。

  

  黄某等9人与盐亭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盐亭某科技公司因企业经营方向变化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因相关经济赔偿金等问题未达成一致,黄某等9人经过仲裁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盐亭某科技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费用。诉讼过程中,部分员工继续通过市长热线等方式向县总工会、经开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问题。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后发现除已经诉讼的案件外,还有其余几十名员工正在分批仲裁或者准备起诉,可能引发大批量案件进入法院。为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实质化解,统一裁判尺度,法院通过联系县总工会、经开区管委会、辖区派出所等多方召开专题协调会多元化解纠纷。最终,盐亭某科技公司与黄某等几十人均达成调解协议,既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为企业经营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裁判结果】黄某等9人与盐亭某科技公司达成调解,以员工的不同工龄段进行阶梯金额补偿。

  

  【典型意义】诉源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以新时代能动司法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法院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对类案的集中审理以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敬某与苏某、董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敬某通过董某认识苏某,董某称苏某可以为不符合成都外国语学校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升学。敬某通过微信向董某发送学生信息,并支付相关介绍费。董某按照14万元/人的标准收取介绍费,董某收款后,按照12万元/人的标准向苏某转款。期间,敬某向董某转账60万元、向苏某转款25万元。转款后,苏某、董某未能为相关学生办理入学手续。董某、苏某向敬某退回部分款项。因未能达成协商意见,遂引发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盐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法律或相关政策规定的委托合同,其委托事项不具有合法性,应属无效合同。调解由苏某向敬某退还9万元、董某向敬某退还11万元。

  

  【典型意义】意图以支付金钱的手段以不正当途径委托安排学生入学,违反国家义务教育管理制度,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规则,该委托事项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委托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任某与冯某、某保险公司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冯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玉龙镇某交叉路口段在向右转弯时,与沿盐蓬路往高灯方向直行的朱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乘任某)发生刮碰,造成两车部分受损及任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任某无责任。当事人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载明内容只解决处理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其他项目未涉及。因任某系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文化水平低,缺乏相应的理解能力,在交通事故中全身遭受多处骨折的情况下对自身伤情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是否应主张营养费等情况缺乏判断能力,最终导致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损害了任某的合法权益。任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调解协议书。

  

  【裁判结果】盐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签署协议,但调解内容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判决撤销任某与冯某、某保险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即使是调解协议的签订,也不能在当事人处于对案涉事故所致损害结果存在错误认识下而签订。若系当事人对案涉事故所致损害结果存在错误认识下而签订,且对当事人的损失总额构成重大影响,构成重大误解,应予撤销。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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