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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谈赡养 | 法律守护“最美夕阳红”
www.yt.mianyangpeace.gov.cn 】 【 2025-10-30 19:42:13 】 【 来源:绵阳长安网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与已故丈夫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陶一、陶二、陶三、陶四。赵某某已年满82周岁,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仅靠260元失地农民补贴及25元老人补贴维持生计,无其他收入来源。其丈夫生前多次住院及丧葬费用均由夫妻二人征地补偿款自行承担。部分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


  2024年10月16日,赵某某入住盐亭县晚情医养中心,截至2025年3月27日共花费托养费10838元,其主张10038元。因子女之间对赡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赵某某曾寻求社区帮助,但未能调解成功,故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被告陶一辩称已履行部分赡养义务,且自身依靠养老金生活、缺乏赡养能力,主张按盐亭县经济水平降低赡养费标准;被告陶二认可原告诉求,同意负责日常照顾,认为陶三系聋哑人不应支付赡养费;被告陶三表示愿在经济能力范围内承担赡养责任;被告陶四辩称已履行赡养义务,主张按较低标准分摊费用。


  裁判结果


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系法定义务,赵某某年事已高且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四被告应依法承担赡养责任。结合赵某某意愿、各被告收入状况、身体条件及本地生活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是被告陶二自2025年4月起以直接赡养方式照料赵某某日常生活,赵某某跟随陶二生活;二是被告陶一、陶四自2025年4月起每月各支付赡养费400元,被告陶三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均需在每月20日前付清;三是被告陶一、陶二、陶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向赵某某支付4245.5元,被告陶三支付2122.7元,用于分担已产生的医疗、托养费用;四是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一起常见的家庭赡养纠纷,其裁判思路对化解基层民生问题具有重要示范价值。法院在审理中,既坚守了“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义务”这一底线,又充分考量不同子女的实际承受能力,创新采取“直接照料+货币支付+差异分担”的综合解决方案。这种裁判方式,打破了“平均摊派”的传统思维,体现了司法对家庭实际情况的尊重与关怀。


  子女不得以“父母曾有积蓄”或“自身经济困难”为由推卸赡养责任。这一原则为处理类似家庭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让“老有所养”真正落到实处。本案的妥善解决,不仅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弘扬了孝亲敬老的优良传统,为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黄宜欣)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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